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定名台灣變形蟲設計協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Amoeba Desig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有感於文化創意時代,創意力即國力。希望匯集建築、工業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環境空間設計、服飾設計,及廣告或媒體事業單位的相關設計等內外資源,藉著鼓勵設計創作展演、發表論述、專業獎勵 、拓展國際設計交流、改善設計環境、研究制定國家設計規範、普及設計新觀念等,傳承1971年創立之變形蟲組織創新精神,以提昇全民設計生活化為本會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境內轄區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全國性設計領域之創作、展演、及論述發表等事項。
二、拓展國際設計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三、關心國家設計環境之改善、研究制定規範與推廣新觀念。
四、溝通會員與政府機關、大眾或其他組織間意見,擔任產業之橋樑。
五、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六、接受政府機關或組織團體之委託服務,及相關促進改善事項。
七、推行設計文化活動、一般社會及公益運動事業之參加舉辦事項。
八、其他為達成本會宗旨,以及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會員(公司法人會員、個人會員)及贊助會員。
一、會員(須符合以下六個條件):
1、凡我國境內贊同本會宗旨,並有建築、工業設計、視覺傳達設計、或環境空間設計、服飾設計、有廣告投資之媒體事業、廣告代理商等公司行號,或設有相關設計部門之公司或公營機構,及從事以上設計專業工作之個人。
2、經兩位會員推薦。
3、本會專業委員會資格審查通過。
4、經理事會全票通過。
5、函請全體會員無須記名方式無異議全票通過者。
6、完成履行繳納會費後,得成為本會會員;法人其推派之會員代表需年滿二十歲以上有行為能力者。
二、贊助會員:
1、團體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之宗旨,未具會員資格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得經由申請或由本會邀請入會,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成為團體贊助會員。
2、個人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之宗旨,對本會捐款或對本會推行之工作有特殊貢獻之個人,得經本會會員推荐,理事會決議通過,成為個人贊助會員。除有特別說明外,本章程內所稱「會員」,皆限於本條第一 項所指「會員」,不包括第二項之「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法人會員為二權,每一個人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學生會員均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惟會員連續兩年未繳年費,且未出席會員年度大會,得由理事會逕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以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理事、監事均由會員以限制連記法(即投票圈選連記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的二分之一)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連選不得連任。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其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副理事長由常務理事中互推產生。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秘書長不得兼任本會理監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應設會務服務、學術研究、專業服務、社會服務、國際交流五種委員會,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五分之四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五分之四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應有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本會許可後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應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1、法人(公民營單位)及個人會員為新台幣五千元。
2、學校專任教師為三千元。
3、學生會員為一千五百元。
二、常年會費:
1、法人為新台幣一萬元。
2、一般個人會員為新台幣三千元。
3、學校專任教師為三千元。
4、學生會員為一千五百元。
(訂每年十一月一日為繳納基準日)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公元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
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錄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三十六條本章
程經本會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台內社字第 0970114037 號函准予備查。